让未成年人“加入”债务,法院: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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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涉及未成年人的债务纠纷案件。
2018年,贾某向朋友朱某借了22多万元用于创业。朱某要求:贾某与其当时尚未成年的儿子小贾,都在借款协议上签字。
偿还期限到时,贾某却不幸去世了。
朱某于是起诉至法院,要求小贾作为共同借款人承担还款责任。
《民法典》规定:监护人的职责是代理被监护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等。
法院审理认为,贾某让小贾在借条当中签字的行为明显损害了小贾的民事权益,故不予支持。小贾签字时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不应作为借款人承担还款责任。
最终,法院驳回了朱某要求将小贾作为借款人承担还款责任的诉讼请求。而就贾某遗留的债务,小贾仅需在继承父亲遗产的限度内进行偿还。
零距离记者/冯珂 周田超 荔枝新闻编辑/黄江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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