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每天拍30张照片证明加班,离职后索要18万加班费合理吗?
2016年12月22日,杨某入职甲公司,工作至2018年1月25日。他于2018年1月26日申请劳动仲裁,要求甲公司支付2016年12月22日至2018年1月25日的加班费。仲裁裁决:甲公司需向杨某支付加班费182156.04元。甲公司不服,诉至法院。
杨某提供了在甲公司工作期间的考勤记录表,该表记载杨某出勤情况,其中2017年3月至2017年12月期间,杨某每月每天均有上班,大部分下班为23:30之后。杨某还提供2016年12月至2018年1月期间指纹录入式考勤机考勤照片及公司内部的照片、视频,并刻录成光盘。杨某表示其入职后,每天拍有30张照片证明存在加班的事实。
甲公司表示,安排给杨某工作量并不大,根本不需要加班。且公司多位员工证实,杨某经常在公司做工作以外的事情,如看见杨某的被子存放在办公室、杨某电脑下载大量电影,杨某晚上在办公室看电脑、听音乐,杨某在公司杂物间晾衣服、在洗手盆洗衣服等。
法院经审理认为,杨某每天拍考勤记录、办公室内部情况等达30次之多,完全不是一种加班的状态,该行为属于恶意收集证据。最终判决驳回杨某的诉讼请求,公司无需支付加班费。
律师说法:
杨某下班后仍留在公司,是否算加班?
劳动者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正常工作日延长工作时间或者双休日以及国家法定假期,提供劳动的行为,称为“加班”。
本案从查明的案情来看,杨某确实下班时间待在公司,但无证据印证是否加班;而同事则能证明其下班时间在公司做的并非公司事务,公司也表明未安排大量的工作,根本不需要加班来完成。因此,杨某留在公司的行为不能直接认为是加班。
杨某提供的考勤记录和照片能否作为加班的证据?
《民事诉讼法》第66条规定,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杨某的诉求是从上班第一天至工作最后一天的加班费18万多元,杨某提供的考勤记录显示,从2017年3月至2017年12月期间,他几乎每天都在加班,且大部分下班时间都在晚上23:30之后。这种加班模式持续了近一年,没有一天休息,这与一般劳动者的作息规律不符,超出了正常人能承受的工作强度。此时又有证人证实杨某在办公室存放被子、在公司洗衣服等,这些生活习惯的证据表明杨某可能在公司留宿,而不是在加班。
因此,法院认为杨某的加班状况超出了正常人能承受的作息规律,明显不合常理,对杨某的加班证据不予采信。
员工如何正确证实自己加班?
员工可以通过公司的考勤系统、加班申请单、工作日志,以及与公司相关人员的工作聊天记录,或者就加班费支付问题的聊天记录等合理方式,证明其加班事实。
如果公司不支付加班费,员工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也可以请工会或者第三方共同与用人单位协商;协商不成的,还可以申请调解;以上都无法实现劳动者权益的,可以申请劳动仲裁或以诉讼的方式进行维权。
值得一提的是,员工离职后仍可以向原单位主张加班费,但需在法定时效内提出。《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7条规定,劳动者应当在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仲裁申请。
律师提醒
无论是用人单位,还是劳动者,都应当遵循诚信原则。
劳动者加班后要求加班费无可厚非,但如果虚报加班时长、为了骗取加班费而“加班”,不仅有违职业道德,还可能因违反考勤制度而被开除,切勿因小失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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