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避税买房假结婚,男子出奇招失败!
近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
张先生和妻子通过中介找到了卖家李女士,经过协商,房屋成交价格定为3870万元。为逃避200多万元税款,中介公司提议买卖双方可通过“婚更”办理过户手续,即张先生和妻子离婚,再与卖家李女士结婚,两人在婚内办理房产过户,之后再离婚。买卖双方同意了这一提议。当日,买卖双方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合同中约定购房定金为200万元,现场交付20万元,剩余180万元七日内补足。合同中还约定双方通过婚姻办理过户手续,并载明:如果因为乙方张先生原因导致本合同无法履行,乙方已支付的定金由甲方李女士没收等内容。合同签订后不到一周,双方产生分歧,张先生夫妇迟迟没有支付剩余定金。
几个月后,李女士通知张先生夫妇解除购房合同,并没收20万元定金。夫妻俩不服,将李女士告上法庭,要求李女士返还定金以及支付相应利息。
法院经审理认为,买卖双方通过先结婚后离婚的方式,完成案涉房地产所有权的变更,不仅有违公序良俗,且目的是为了逃避缴纳税款,属于明显的偷税行为,且涉及数额巨大,违反了法律的强制规定。故认定该合同无效。
最终,法院判决李女士返还20万元定金;因张先生夫妇对签订无效的房屋买卖合同也存在过错,应当承担一定责任,故驳回张先生夫妇要求支付利息的诉请。
律师说法:
案涉合同应认定为无效
《民法典》第八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本案中,买卖双方通过婚姻办理房屋过户手续的目的是逃避缴纳税款,明显属于偷税行为,且涉及数额巨大,违反了法律的强制规定,也有违公序良俗。故案涉合同应认定为无效。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因此本案法院最终判决卖方李女士返还20万元定金,但不支持买方李先生夫妇要求支付利息的诉请。
本案如果购房成功,买卖双方可能会受到什么处罚?
买卖双方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少缴应纳税款的,属于偷税行为。
如果被得逞,双方偷税成功,首先应承担补税、滞纳金、罚款的行政责任。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此外,根据《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信息公布管理办法》规定,税务机关可以将违法者列入“黑名单”。
其次,买卖双方还可能涉嫌逃税罪,需承担刑事责任。根据《刑法》第二百零一条规定,纳税人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律师提醒
参加任何社会活动,都应不违背公序良俗、不违反法律法规。否则,极易触犯法律,甚至走上犯罪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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