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店员工3年偷45公斤黄金,该当何罪?
金店内黄金饰品看似无恙,实则大量黄金已被“偷梁换柱”,结果竟是内贼作案。近日,新疆乌鲁木齐市公安局天山区分局破获了这样一起案件。
2021年秋,女子胡某应聘到乌鲁木齐市一家金店工作,很快便担任柜台组长。随后3年时间里,胡某在男友黄某的怂恿下,用铅块替代等重黄金饰品,多次将店内黄金首饰带出;黄某则负责订购铅块,并将黄金销赃。直至今年4月,金店老板亲自盘点时,才发现自己竟损失了几十公斤黄金,随即报警。
经过侦查,警方很快将犯罪嫌疑人胡某、黄某抓获归案。警方现已查明,两名犯罪嫌疑人侵占并销赃黄金首饰45814.57克,变现人民币1894.1926万元。目前警方已追回价值500余万元财物,两名犯罪嫌疑人因涉嫌职务侵占罪已被公安机关移送人民检察院提请诉讼。
律师说法:
什么是职务侵占罪?
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
本案中,胡某利用担任金店柜台组长的便利,将店内的黄金首饰据为己有,销赃变现,之后用铅块偷换黄金屡试不爽,已构成职务侵占罪。男友黄某利用胡某的职务便利,与其相互勾结,协助订购铅块、对外销赃,构成职务侵占罪的共犯。
《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本案涉及的黄金价值达1800余万元,已经达到“数额特别巨大”的情节,依法应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本案为什么不构成盗窃罪?
我们常说“监守自盗”,实际并不一定构成盗窃罪,关键在于行为人是否有监守财产的职责。如果利用自己职务上的便利进行盗窃,应构成职务侵占罪;如果没有利用自己职务上的便利进行盗窃,才构成盗窃罪。
律师提醒
用人单位应建立健全的管理制度,严格审核、把关,定期清理账目,加强监督检查;加强对员工法律、职业道德培训,全面强化员工队伍建设;遇到问题快速固定证据,及时报案。针对问题,争取做到早发现、早解决,避免因管理漏洞诱发职务犯罪风险。
江苏新闻广播《高爽说法》节目特邀嘉宾:江苏致邦(自贸区南京片区)律师事务所 夏磊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