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物园卖“虎尿”,违法了吗?
近日,有网友在社交平台发帖称“某旅游单位出售虎尿”,引发关注。
记者注意到,涉事旅游单位为四川雅安碧峰峡野生动物园。
根据网友发布的帖子,虎尿瓶身上的文字资料介绍了虎尿的功用和使用方式。其功用为“对类风湿、外风湿关节炎疼痛、跌打损伤、肌肉酸痛等症有较好疗效”;外用方式为“兑白酒、用姜片蘸虎尿擦患处”,并提醒“内服,若有过敏症状、暂停使用”。
对于虎尿的价格,动物园工作人员称,50元一瓶,半斤,“是用来擦风湿的,有很多人买。”
关于虎尿来源,工作人员表示,是老虎自己尿的,用盆接,然后装到瓶里出售。
律师说法:
动物园销售虎尿的行为可能触犯哪些法律?
我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禁止出售、购买、利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
根据我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的规定,老虎被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是一级保护动物。此外,老虎也被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CITES)的附录I中,国际上禁止此物种及其产品的商业性贸易。
动物园出售虎尿显然违反了上述法律规定,严重的还涉嫌非法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罪。根据《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规定,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我国《药品管理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在中国境内上市的药品,应当经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取得药品注册证书。第五十一条规定,从事药品零售活动,应当经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无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不得经营药品。
如果虎尿属于药品,动物园销售虎尿不仅要有虎尿的药品注册证书,还要有药品经营许可证,显然动物园并没有这些证件。
根据《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动物园在没有获得药品注册和经营许可就售卖药品,应当给予处罚,包括责令关闭,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我国《广告法》第三条规定,广告应当真实合法,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要求。第四条规定,广告不得含有虚假的内容,不得欺骗和误导消费者。
如果虎尿不具有药用价值,那么动物园还涉嫌虚假宣传。根据我国《广告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发布虚假广告,欺骗、误导消费者,使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由广告主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同时,可由相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
消费者如何维权?
就目前了解的情况,虎尿只是老虎的排泄物,不仅没有治病功效,还含有不少对人体有害的细菌、毒素以及超标化学废物。
消费者如果购买了虎尿,可以自行与动物园协商,要求退款并赔偿;也可以向当地消协投诉,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要求动物园退一赔三。
律师提醒
消费者在面对“民间偏方”时,应保持理性,避免交“智商税”。监管部门也应加强对野生动物制品的监管,杜绝类似“虎尿”的荒诞营销。
江苏新闻广播《高爽说法》节目特邀嘉宾:北京市高朋(南京)律师事务所 马红君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