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男子打猎,一人误伤对方,双双获刑!
云南普洱两男子学野鸡叫打猎,其中一人开火药枪误将对方打伤。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这起案件引发网友热议。
2016年,罗某甲在云南省普洱市澜沧县一家五金店内购得射钉器后,在自家使用切割机、电焊机等工具改制成一支火药枪并长期持有。
2023年4月2日18时许,罗某乙携带一支射钉器改制的火药枪,在罗某甲家的茶地窝棚处,利用扩音器模仿野鸡叫声的方式打猎,误将同样持有改制火药器模仿野鸡叫声在附近打猎的罗某甲打伤。
2023年7月21日,法院以非法制造枪支罪判处罗某甲有期徒刑两年,以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罗某乙有期徒刑八个月。
律师说法:
刑事责任
根据《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本案中,罗某甲自己改制火药枪,虽然被改制器具本身是合法工具,但对其进行改装使其具备枪支功能,这一“改制”行为本身构成“非法制造枪支”。因此,尽管罗某甲是本案中的受害者,但他非法制造枪支的行为已经触犯刑法,法院基于此以非法制造枪支罪定罪处罚。
根据《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规定,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案中,罗某乙携带并使用了一支改制火药枪,无论这支枪他是通过何种途径获得,其“持有”这支非法枪支的行为本身都构成犯罪。而罗某乙开枪误伤罗某甲的行为,是非法持有枪支行为所造成的严重后果,这一后果在量刑时会被考虑,但其核心罪名是“非法持有枪支罪”。
此外,罗某乙开枪致人受伤,其行为还可能涉嫌过失致人重伤罪或者故意伤害罪。但从法院判决结果看,司法机关可能认定其主观上属于“过失”,且罗某甲的伤情未达重伤标准,因此被非法持有枪支罪吸收,或者作为非法持有枪支罪的一个从重情节予以考量,而非单独定罪。
民事责任
罗某乙的开枪行为致使罗某甲受到人身伤害,侵犯了罗某甲的健康权。
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罗某甲可以就其所受的人身伤害向罗某乙主张民事赔偿,包括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
行政责任
虽然该案例中未明确提及,但射钉器作为可以被改装的工具,流通环节可能存在监管问题。
如果销售方未尽到合理审查义务(例如未核实购买用途、向明显不具备资质的个人大量销售射钉器及关键改装零件),或者网络平台对相关商品的销售信息审核不严,市场监管部门或公安机关可以依据《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规定,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律师提醒
我国对枪支管理极其严格。任何非法制造、持有枪支的行为,无论其动机是什么,无论是否造成实际危害,都将面临严厉的刑事处罚。
江苏新闻广播《高爽说法》节目特邀嘉宾:江苏锐观律师事务所 余雯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