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阴阳保单”违规跑网约,发生事故保险公司还需赔偿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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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段时间,刘某某驾驶货车行驶至苏台高速时,因操作不当,追尾了前方两辆轿车,导致两辆轿车上七人不同程度受伤,王某抢救无效死亡。事后,交警部门认定,刘某某负该起事故的全部责任。因王某死亡赔偿事宜,其亲属将刘某某起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查明,刘某某的车辆在事发时已投保了交强险以及商业三责险,但其却以营运车辆性质投保了交强险,以非营运性质投保了商业三责险。开庭过程中,商业险的承保公司认为刘某某改变了车辆的使用性质,并导致危险程度显著增加,对于商业险部分明确提出拒赔。
经过调查,事故发生时,刘某某的车上正在运输的是一批设备。另,根据网约平台的回函,刘某某的车辆不只是一人在使用,他的亲友也通过车辆进行一些载货行为。在几年之内,他的货运次数达到了数百次。法院认为,刘某某将非营运车辆用于网约货运活动,其风险相对一般的非营运车辆明显提高。
同时,法院审理查明,投保单以及免责事项说明书上,均有投保人的签字,且免责条款已经进行了加粗加黑标识,所以保险公司已经尽到了提示说明义务。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的规定,对于免除对方主要权利义务的免责条款,格式条款的提供一方应当尽到相应的提示说明义务。在本案中,保险公司尽到了对免责条款的提示说明义务情况下,刘某某的行为也符合格式条款中约定的免责条件。
最终,法院判决,超出交强险之外的损失,由刘某某个人承担赔偿责任。刘某某也因为交通肇事罪被法院判刑。
零距离记者/孙艳 陈家斌 荔枝新闻编辑/杨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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