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刑期间感染HIV 获国家赔偿

荔枝新闻 2025-02-26 17:38

吉林一截瘫男子赵某在监狱服刑期间感染艾滋病病毒,他向监狱提起800余万元国家赔偿,目前在最高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的支持下,获得10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近日,这起国家赔偿案件引发关注。

赵某早在2001年因坠楼而截瘫,2008年其伙同他人抢劫、故意杀人(未遂),被公安机关抓获。2009年1月,赵某进入吉林省四平监狱服刑。

2009年、2010年,赵某因膀胱造瘘术、双脚溃烂,先后在吉林省监狱管理局中心医院治疗。在这两次治疗期间,他的HIV抗体检测均为阴性。

2011年5月,赵某因吞金属异物在吉林省监狱管理局中心医院治疗,期间被检测为HIV抗体阳性,后被吉林省疾病控制中心确认感染艾滋病病毒。

随后,赵某及家属认为四平监狱怠于履行监管职责,提起行政诉讼,主张国家赔偿约820万元。

经调查,赵某在第三次治疗期间被另一服刑人员、已知HIV赵某伟携带者传染。

2019年,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认定四平监狱存在监管过错,判决监狱向赵某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10万元,并驳回其他国家赔偿请求。

家属表示,赵某将于今年3月初出狱,他们对出狱后赵某的后续治疗及照护表示担忧,他们会在赵某出狱后再次发起国家赔偿申请。

吉林省监狱管理局表示,目前正在开展关于安置赵某的相关工作,包括申请低保、联系当地残联等。

律师说法:

什么是国家赔偿?

国家赔偿,即国家侵权损害赔偿,是指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因行使职权给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人身权或财产权造成损害,依法应给予的赔偿,具体由侵权的国家机关履行赔偿义务。国家赔偿分为行政赔偿和刑事赔偿。

本案中,监狱作为执行刑罚的国家机关,因其存在监管过错致使赵某感染艾滋病病毒,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国家赔偿的主要方式是支付赔偿金。根据《国家赔偿法》第三十四条及三十五规定,侵犯公民生命健康权,造成身体伤害的,应当支付医疗费、护理费,以及赔偿因误工减少的收入。致人精神损害的,应当在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内,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支付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本案中,赵某感染艾滋病病毒,属于健康权受到侵害,依法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以及精神损害抚慰金。由于作出赔偿决定时,赵某还在服刑期间,不存在医疗费、护理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故赔偿委员会最终判令监狱向赵某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人民币10万元,并驳回赵某的其他国家赔偿请求。

监狱相关责任人面临什么处罚?

监狱负有保障服刑人员人身安全的职责,相关责任人如果明知服刑人员赵某伟感染艾滋病病毒,却未对其出入房间加以严格管理及有效阻止,存在监管上的过错,属于违反法定职责,应当予以行政处分,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若有证据证实,相关责任人员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则可能涉嫌渎职罪。根据《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病毒携带者赵某伟需承担什么责任?

如果赵某伟明知自己感染艾滋病病毒,仍故意与赵某接触并导致其传播,则构成侵权行为。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第七十七条规定,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法规定,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本案赵某伟需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实际发生的数额为准。

如果结合赵某伟的主观意图、客观行为表现,认定是一种犯罪行为的,则可能构成故意伤害罪。根据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出现致使他人感染艾滋病病毒的结果,应认定为重伤。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律师提醒

国家赔偿制度既是对当事人权利的一种救济,也是对国家机关及工作人员行使职权行为的一种有力监督和制约。有关机关应切实贯彻执行相关规定,并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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