朋友借车无证驾驶酿车祸,车主“躺枪”赔30%!《民法典》这样说……
近日,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就审理了一起借车出事故引责任纠纷的案例。
事发当天上午,黄某驾驶车辆在相城区与秦某驾驶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导致两车损坏,秦某受伤。交警部门调查后发现,黄某驾驶的车辆是向朋友翟某借的,而黄某没有取得机动车驾驶资格。
交警部门认定黄某无证驾驶,应对事故承担全部责任,秦某不负事故责任。
事故发生后,秦某向其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提出代位求偿申请,保险公司对车辆进行了定损,并对维修费用三万余元进行了理赔。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民二庭法官助理胡倩倩介绍,秦某向保险公司出具了索赔权转让书,将车辆损失的索赔权转让给保险公司,于是保险公司就诉至法院,要求黄某和翟某对秦某的车辆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九条的规定,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胡倩倩表示,黄某无证驾驶,所以他应该对秦某的车辆损失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翟某作为车辆的所有人,他没有妥善管理车辆,未尽到审慎义务,也要承担相应的过错。
鉴于案涉事故发生主要源于黄某的驾驶行为,最终,法院判决黄某承担70%的赔偿责任;车主翟某承担30%的赔偿责任。
零距离记者/孙艳 陈家斌 荔枝新闻编辑/刘元
荔枝新闻《零距离帮忙》为您排忧,维权投诉请拨打新闻热线025-83195900。也可登录网站(戳这里)或扫描二维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