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群发文质疑物业经理,被告侵犯名誉权?法院:正当监督不侵权

荔枝新闻 2025-07-30 18:32

近日,镇江扬中市人民法院公布了一起因业主群内一则“通知”引发的名誉权纠纷案件。

为了节约沟通成本,很多物业都会建业主群,此前,镇江一小区业主在群里发文质疑物业经理,结果竟惹上了官司。

2022年,包括王某在内的多名小区商铺业主与物业管理服务部签订了《委托租赁协议》,约定将商铺委托给物业代为出租。李某是该部门的负责人。一段时间后,业主与李某因商铺广告出租费用、财务制度等产生了矛盾。2024年,王某在有100多人的业主群里发了一则通知。

“通知”内容包括李某一分钱未出的情况下,与大家签订了委托合同,但至今已过去两年半时间,目前大家房产权益已逐渐被李某所霸占,前期筹措的运行资金不仅没返还,李某个人还私自从集体收益中挪用9000元,并拿其个人消费的餐饮发票报销,外墙广告费收入也一问三不知。

王某称李某的行为涉嫌职务侵占,提议通过集体诉讼解除委托合同,变更物业管理公司等,如果构成犯罪要追究法律责任。多名业主都在群里回复同意。李某认为王某的行为侵犯了他的名誉权,便告到了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业主群里的业主都是利害关系人,李某作为为业主提供物业服务的企业经营者,对业主在业主群内围绕自身权益的发言,负有一定的容忍义务。

镇江扬中市人民法院民一庭法官助理缪莹表示,被告作为业主,为了维护自身权益,对监督事项所做出的负面评价,也并未超出必要的限度。关于其陈述的原告挪用资金,并拿个人消费的餐饮费发票报销,也提供了相应的初步证据。从一般人的理解看,原告作为物业管理者,应当对监督事项进行回应和解释。因此,被告在业主群内提出的合理怀疑,不构成对原告个人社会评价的降低,不构成侵害名誉权。

最终法院判决驳回了李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法官表示,小区业主有权在业主群以正当合理的方式行使监督权,对小区公共事务提出合理质疑和批评,维护自身及全体业主的共同利益。

零距离记者/刘舒 郭锐 凌星星 荔枝新闻编辑/刘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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