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时间发生"开门杀",责任怎么担?
"开门杀"一般是指车辆驾驶人或乘客下车开门时,没有观察清楚后方是否有行人或来车,贸然打开车门,导致行人或者车辆经过时来不及反应,撞到车门上。1月27日,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发布了一起这样的案件!
小赵和小孙为A公司员工。当天两人一同外出工作,小赵驾驶公司工程作业车辆违规停靠在机动车道与非机动车道交界处,小孙在下车时没有注意,在开车门时,车门与驾驶电动自行车的小李发生碰撞,事故导致小李受伤,电动车受损,经公安交警部门认定,小李无事故责任,驾驶员小赵负事故的主要责任,乘客小孙负事故的次要责任。

由于赔偿事宜协商不成,小李诉至法院,要求小赵、小孙、A公司、工程车承保保险公司赔偿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误工费等各项损失。A公司认可小赵驾驶车辆为职务行为,愿意承担该部分的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小赵和小孙虽然一个是驾驶员,一个是车上乘客,但是他们相对小李来说,他们是一个机动车整体,因为机动车一方过错而造成的损失,按照法律规定,应该由保险公司先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超出交强险的是由商业三者险进行赔偿。

最终,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范围内赔偿小李医疗费、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等各项损失合计7万余元,该判决现已生效。同时,由于小孙作为车上人员开门导致小李受伤,保险公司在商业险范围内优先赔偿后,可就小孙的过错行为进行追偿。
记者|江苏广电总台荔枝新闻中心 熊玄
编辑|江苏广电总台荔枝新闻中心 王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