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人用练功钞调包赃款 “黑吃黑”涉罪获刑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6-03-04 16:23

明知是诈骗赃款却贪图利益帮忙取现,甚至妄图“黑吃黑”用练功钞调换赃款获利,最终难逃法律制裁。近日,深圳市罗湖区检察院办理了这样一起案件,三名嫌疑人涉罪获刑。

2025年5月,吴某经前狱友小邹的介绍,开始用自己的银行卡帮诈骗团伙收款并取现,从中牟利。首次交易,吴某发现上家并未清点现金,遂伙同小邹及另一同伙坤仔密谋“黑吃黑”。次日第二笔5万余元赃款到账后,吴某取出4万元现金,以如厕为名用练功钞调换其中2万元真钞。并在小邹、坤仔的协助下,摆脱上家监视,逃离现场。事后,吴某分别支付给小邹1000元、坤仔800元作为报酬。

司法机关追查诈骗赃款时,吴某三人的犯罪行为浮出水面。罗湖区检察院经审查认为,吴某、小邹明知是犯罪所得而协助取现转移,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二人伙同第三人坤仔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调换现金,又构成盗窃罪。

经罗湖区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依法判处三名被告人八个月至一年四个月不等有期徒刑。

律师说法:

罪名认定及量刑

吴某、小邹明知案涉资金为诈骗赃款,仍实施收款、取现、转移等行为,主观上具有明知故意,客观上妨害了司法机关对犯罪所得的追查秩序,完全符合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构成要件。根据《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吴某、小邹、坤仔三人以练功钞调包2万元赃款的行为,有非法占有赃款的故意,以秘密调包、摆脱监视的方式窃取财物,属于典型的秘密窃取行为,独立构成盗窃罪。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上述两种行为虽然都发生在协助处置赃款过程中,但前者重点是协助转移赃款,后者是非法占有赃款,主观故意不同,侵犯法益也不同,应当分别评价、数罪并罚。

此外,本案中三名嫌疑人采取练功钞调包,非伪造货币,行为人未被认定为假币相关犯罪,也体现了刑事司法主客观相一致的严格适用原则。

律师提醒

吴某三人自以为“黑吃黑”,对方不敢报案就可以顺利取得赃款,但刑事侦查中需要追查赃款去向,拔出萝卜带出泥,“法网恢恢疏而不漏”。司法机关查明事实后,不因行为人盗取的是赃款,就免除或减轻嫌疑人的自身责任。且因参与多种违法行为而同时查处,嫌疑人会承担更重责罚。


江苏新闻广播《高爽说法》节目特邀嘉宾:江苏致邦(自贸区南京片区)律师事务所 夏磊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