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离家17年被告知“已死亡” 欲恢复身份遭妻女拒证

荔枝新闻 2026-05-22 20:12

上海七旬老人张先生负气离家、音讯全无,17年后归来竟成“法律上的死人”,妻女拒绝为其恢复身份……

张先生是上海本地人,1992年与安徽的刘女士结婚,次年女儿出生。2001年,父母离世,张先生与妻子刘女士因家庭琐事矛盾频发,遂以打工为名赌气出走,一去不返17年音信全无。2012年,刘女士为办理落户与女儿抚养事宜,向法院申请宣告张先生死亡。2013年6月,法院判决宣告张先生死亡,公安机关注销其户籍。

2018年张先生返回上海办理二代身份证时,发现自己已“被死亡”12年。此后,因为无身份、无医保,张先生生活处处受限。他向法院申请撤销死亡宣告,却因信息模糊、原住所拆迁、妻女拒证等原因,无奈撤回申请。

2025年,承办法官发现张先生曾在安徽凤阳插队,遂跨省寻访当地村民取证,多位老人证实其身份。据此法院设立巡回法庭,当庭撤销死亡宣告。

如今张先生重获身份,重新办理了社保、医保,决定放弃财产、起诉离婚,只愿余生安稳不扰妻女。

律师说法:

宣告死亡及撤销宣告死亡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条规定,公民下落不明满二年,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其失踪的,向下落不明人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申请书应当写明失踪的事实、时间和请求,并附有公安机关或者其他有关机关关于该公民下落不明的书面证明。根据《民法典》第四十六条规定,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下落不明人死亡的,下落不明人下落不明满四年,或者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满二年,经公告一年期满后,人民法院可以判决宣告死亡。

本案中,张先生自2001年离家,至2012年妻子申请宣告死亡时已满11年,符合法定条件。

被宣告死亡的人重新出现时,经本人或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撤销原死亡宣告,从而恢复其法律地位和民事权利能力。根据《民法典》第五十条规定,撤销死亡宣告需满足被宣告死亡人重新出现、经本人或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作出撤销判决三项要件。

司法实践中,撤销宣告死亡需提供以下证明材料:亲属证人证言;公安机关出具的居住证明或未死亡证明;DNA比对证明(如有);基层组织出具的证明等。

恢复身份后的权利主张

《民法典》第五十三条规定,被撤销死亡宣告的人有权请求取得其财产的民事主体返还财产;无法返还的,应当给予适当补偿。利害关系人隐瞒真实情况,致使他人被宣告死亡而取得其财产的,除应当返还财产外,还应当对由此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中,张先生恢复身份后,有权要求妻女返还其曾经的财产,包括拆迁房及补偿款。而妻女作为利害关系人,明知张先生尚存活,仍拒绝证明帮助撤销宣告死亡,应当推定其在申请宣告死亡时存在隐瞒真实情况的故意,张先生有权要求妻女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不过张先生认为自己多年未尽丈夫和父亲的责任,主动放弃相关财产。

《民法典》第五十一条规定,被宣告死亡的人的婚姻关系,自死亡宣告之日起消除。死亡宣告被撤销的,婚姻关系自撤销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复。但是,其配偶再婚或者向婚姻登记机关书面声明不愿意恢复的除外。

本案中,张先生妻子明确表态“我们跟他一点关系都没有”,其行为构成向法院及行政机关的书面声明,表示不愿意恢复婚姻关系。因此,即使张先生的死亡宣告被撤销,婚姻关系亦不能自行恢复,双方需要通过离婚诉讼等方式正式解除婚姻关系。根据报道,张先生已经计划起诉离婚,这是其终结婚姻关系的合法途径。

律师提醒

一时的意气逃避,换来的是半生身份归零、亲情断裂。婚姻与亲情从不是单方面的付出,长期的缺位与冷漠,终究会耗尽家人所有的包容与期待。遇事直面问题、坚守责任、维系亲情联结,才是成年人最基本的人生底线。

江苏新闻广播《高爽说法》节目特邀嘉宾:江苏国颂律师事务所 徐小祥律师

新闻来源:CCTV今日说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