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醉驾叉车撞残老人,反悔赔偿后老人自杀身亡 法院判了

荔枝新闻 2026-06-10 14:20

近日,裁判文书网发布一起案例:吉林长春一男子醉酒驾驶叉车上路,撞上一位72岁老人致其受伤截肢,协商赔偿后男子又反悔表示“一分不赔”,老人当晚自杀身亡。

2024年4月5日,赵某醉酒驾驶无牌叉车,撞倒72岁老人李某,造成李某右腿损伤截肢,构成重伤二级,交警认定赵某承担事故主要责任。

事后双方协商赔偿28万元,但赵某中途突然反悔,直接撕毁和解协议,并表示“一分不赔偿”。

李某因截肢丧失劳动能力、失去经济来源,又遭遇对方拒绝赔付而大受打击,伤心绝望之下于当晚自杀身亡。家属因此起诉索赔35.7万余元。

最终,法院以赵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并判决赵某赔偿李某家属各项损失18万余元。

律师说法:

刑事责任

肇事司机赵某在公共道路上醉酒驾驶无牌叉车,导致一人重伤二级,并负事故主要责任。根据《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二款第(一)项、第(四)项,其行为属于“酒后驾驶机动车”且“明知是无牌证的机动车辆而驾驶”,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赵某醉酒驾驶同时构成危险驾驶罪,处拘役一至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三款,应按照处罚较重的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法院据此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量刑适当。

受害人就赔偿事宜协商未果后自杀身亡,该后果不构成交通肇事罪的加重情节。交通肇事罪中“因逃逸致人死亡”所指的“死亡”,必须与交通事故本身有直接、紧密的因果关系。本案中,受害人的自杀行为是一个独立的介入因素,中断了法律上的直接因果关系,其死亡结果不能归责于司机的肇事行为。然而,赵某在达成赔偿协议后又撕毁协议、拒绝赔偿,客观上加剧了受害人的经济困境和绝望情绪。该行为虽非法定“从重处罚”情节,但法院在量刑时会综合考量被告人的悔罪态度、对受害方的安抚情况等因素。因此,本案法院最终判处实刑一年而非缓刑。

行政责任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规定,‌饮酒后或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民事责任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八条规定,肇事司机赵某作为直接侵权人,应承担主要赔偿责任,赔偿项目包括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误工费及精神损害抚慰金等。

精神损害抚慰金通常针对受害人本人的精神痛苦,其请求权具有人身专属性。受害人自杀身亡后,其本人的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原则上随之消灭。除非受害人生前已就此提起诉讼,或肇事司机曾作出书面承诺,否则他人不得主张。本案中,家属在受害人死亡后主张精神抚慰金,需要举证证明受害人的死亡与交通事故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若家属未能就此提供充分证据,则法院不予支持。

律师提醒

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叉车等作业车辆也不例外。做人做事应讲诚信,闯了祸就要勇于担责。生活难免遭遇坎坷,无论多难都不要放弃生命,遇事学会用法律保护自己。

江苏新闻广播《高爽说法》节目特邀嘉宾:北京中银(南京)律师事务所 左广红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