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离婚6年后莫名背上34万债务,原是前夫“捣鬼”
丈夫瞒着妻子补领结婚证、伪造妻子签名捺印向银行贷款买房。离婚6年后,女方被判承担34万余元共同债务,账户资金遭划扣,且被限制高消费。经检察机关开展民事检察监督,该案得以再审改判。
2017年8月,贵州的李女士与丈夫刘某因感情破裂协议离婚,因双方无共同债权债务,李女士“净身”出户。
2023年3月,李女士突然收到银行账户被法院冻结、强制划扣4万余元的通知,不久被限制高消费。李女士纳闷,自己从未向银行贷款,怎么会欠债?经了解,原来是前夫刘某“捣鬼”。
2016年2月,刘某背着李女士向银行贷款37.3万元买房,用于投资。由于李女士将结婚证带走外出打工,刘某在房屋中介的建议下以结婚证遗失为由单方补领结婚证,并伪造李女士的签名捺印在银行贷款,且相关资料上所留李女士联系电话实为房屋中介人所用。刘某偿还部分贷款后未能按期偿还,银行遂将刘某与李女士诉至法院,法院缺席判决刘某及李女士共同偿还银行剩余本息34.2万元。
李女士认为,法院未有效送达开庭通知剥夺了自己的诉讼权利,且鉴定结果显示购房合同及银行借贷资料上其签字捺印均系他人伪造,于是向检察院申请监督要求再审。
今年2月,法院作出再审判决,撤销原判由李女士承担还款责任的判项,判令刘某偿还借款剩余本息。5月经执行回转,李女士拿回被划扣的4万元。
律师说法:
银行欠款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民法典》第1064条确立了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规则:
共签共债: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家事代理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债务:原则上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本案中,李女士未在借贷资料上签字,亦不知情,不具有共同借贷的意思表示;购房系投资行为,已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且离婚协议未对该债务进行分割。因此该债务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00条规定,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本案中笔迹鉴定意见作为新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认定李女士为共同借款人的事实,法院据此启动再审。再审改判后,原判决被撤销,此前已被强制划扣的资金应当返还。本案经执行回转,李女士拿回了被划扣的4万元。
刘某的行为需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刘某伪造李女士签名捺印,可能涉嫌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根据《刑法》第280条规定,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
刘某伪造李女士签名获得银行贷款,还可能涉嫌骗取贷款罪。根据《刑法》第175条规定,给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律师提醒
离婚协议中应清晰列明全部夫妻债务,明确约定一方私下所负债务由其个人承担并约定赔偿责任。
大家日常也要定期查询个人征信,不随意出借证件、签署借贷担保文书,避免被冒名借贷无端牵连,蒙受财产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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